王某某
牡丹江市中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家(原告父亲),住所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牡丹江市中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平,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中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雪东
书记员:董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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