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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武中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
委托代理人:王春艳,女,黑龙江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中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武中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中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土地承包费25000元并自2014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1.5分给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4年12月30日原、被告经武孝东介绍,被告将自己家的位于红三后屯的40亩土地转让给原告耕种,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年末,承包费25000元,承包费于2014年12月30日一次性给付被告。2017年原告耕种该土地时,发现该地已被他人耕种,仔细打听才得知,该地不是被告的承包地,被告无权转让。事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退回承包费,但被告推脱至今。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承包费25000元并给付利息。
被告武中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4年12月30日原、被告经武孝东介绍,被告将自己家的位于红三后屯的40亩土地转让给原告耕种,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年末,承包费25000元,承包费于2014年12月30日一次性给付被告。2017年原告耕种该土地时,发现该地已被他人耕种,后来才得知,该地不是被告的承包地,被告无权转让。事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退回承包费,但被告推脱至今不还。
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签订的卖地合同一份,证明2014年12月30日原、被告经武孝东介绍,被告将红三后东西垅167.5条垅,40亩土地转包给原告,期限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年末,承包费25000元,2.望奎县火箭镇厢红三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证明原告承包被告的40亩地不是被告的土地,而是宋保军在村上买的机动地。3.证人卢某出庭作证,证实了原、被告之间土地转包的事实及原告向被告索要承包费的事实。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将其无权发包的土地转包给原告,属于无权代理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承包费及索要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中文返还原告王某某土地承包费25000元,同时被告自2014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1.5分给付原告利息,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被告武中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立君

书记员: 周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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