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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保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文保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石贵东(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文保,农民。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贵东,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王文保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遵民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判决后,被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唐民四终字第752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2)遵民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在重审审理原告王文保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保于2013年7月23日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文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王文保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文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王文保负担。

审判长:徐爱华
审判员:杨静
审判员:汪艳君

书记员:徐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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