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树忠
杜春艳(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
唐某开滦铁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马连庆(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
杨宝强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范某社区服务中心
赵军
米永斌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某市古冶区。
委托代理人:王树忠(原告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唐某市古冶区。
委托代理人:杜春艳,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开滦铁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唐某市古冶区林西机场道1号。
负责人:李友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连庆,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宝强,该公司经管部干事。
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范某社区服务中心,地址唐某古冶去林西群英道南。
负责人:王秀伟,该单位社区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军,该中心人力资源部干部。
委托代理人:米永斌,该中心社保科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某开滦铁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范某社区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星群
书记员:王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