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马文博,系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龙门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文佼,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张智栋,系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某与河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国军
书记员:赵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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