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
委托代理人:张艳君(系王某某之妻),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
委托代理人:李晏明,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兴通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308426462M,住所地丰南区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孟令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子军,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4号。
负责人:陈志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熙,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唐山市丰南区兴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慎重考虑,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了对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王 祎
书记员:李佳鑫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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