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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大名县宏大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告:大名县宏大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名县张集乡西孟村。
法定代表人:齐永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大名县宏大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大名县宏大纺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1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自2013年到2015年11月份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于2016年1月28日给原告写下欠据,经结算共欠原告工资22000元,经催要未支付,后经法院调解被告给付原告4000元,原告撤诉后,被告重新出具欠据,被告又分两次给付原告工资3000元,尚欠原告工资款15000元。
被告大名县宏大纺织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大名县宏大纺织有限公司承认王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并有其向王某某出具欠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倦佐证,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劳动关系,劳动者取得报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故王某某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的诉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名县宏大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工资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由被告大名县宏大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爱芹

书记员: 吕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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