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月,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松,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何雅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工业区新兴村南新1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兆雄,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第三人何雅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474元,减半收取4,737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白志中
书记员:姚 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