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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叶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月,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松,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何雅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工业区新兴村南新1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兆雄,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第三人何雅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474元,减半收取4,737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白志中

书记员:姚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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