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李海疆(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黄某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尚柱(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海疆,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
被告黄某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才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尚柱,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刚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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