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林,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荆州富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川店镇太阳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海,系被告荆州富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
被告张天琴,系被告张元庆之妻。
被告张小庆。系被告张某某之子。
被告冯晓悦,系被告张小庆之妻。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飞,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荆州富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张天琴、张小庆、冯晓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563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法忠 审 判 员 杨 玲 代理审判员 荣晓黎
书记员:黄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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