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革,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旭,河北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住所地:定兴县兴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臧洪彬,职位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员工。
原告王某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