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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国利,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地址涿州市东河村北环城路东。负责人赵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鹏,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7年5月18日20时15分许,王艳娇驾驶京Q×××××小型轿车因躲避路面情况,措施不当与道路中心绿化带相刮撞后,又与绿化带内路灯杆相撞,导致绿化带内绿植、路灯杆、京Q×××××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艳娇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艳娇驾驶的京Q×××××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为原告。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被告不能全额理赔,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被告大地财险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无异议,对保险合同关系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合理合法损失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为其所有的京Q×××××小型轿车在被告大地财全处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50206.8元)及不计免赔等保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17年10月24日。2017年5月18日20时15分许,案外人王艳娇驾驶该车沿涿州市影视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桥东侧因躲避路面情况,措施不当与道路中心绿化带相刮撞后,又与绿化带内路灯相撞,致绿化带内绿植、路灯杆、京Q×××××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艳娇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某所有的京Q×××××产生拖车费850元,经河北万宇通保险公估有发限公司鉴定,该车损失为45405.28元,隔离带绿化、路灯损失为8900元,并产生鉴定评估费3734元,共计58889.28元。原告已经赔偿隔离带绿化、路灯损失89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公估报告,鉴定费票据,拖车费票据,赔偿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等证据在眷顾予以证实。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国利、被告大地财险的委托代理人余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为其所有的事故车京Q×××××在被告大地财险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该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且原告已实际赔偿三者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8889.2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72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方应在提交上诉状至上诉期满日内按法律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逾期不交纳视为放弃上诉。

代理审判员  苏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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