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王某
刘斌(湖北钟祥安陆府法律服务所)
朱某某
周华玉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刘春梅(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张仁军
原告王某(系死者李秀红之夫)。
原告王某(系死者李秀红之次女)。
委托代理人刘斌,钟祥市安陆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华玉(系朱某某之母)。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春梅,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仁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王某诉被告朱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本案须以该刑事诉讼的结论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王某诉被告朱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本案须以该刑事诉讼的结论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李先清
审判员:王凤雨
审判员:王春江
书记员: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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