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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名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1951年4月27日,汉族,住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振,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庆行,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负责人:韩文奎,公司总经理。
地址:河北省邯郸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照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维,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名县分公司
负责人:高宪涛,公司经理。
地址: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俊华,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负责人:韩洪江,公司总经理。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名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7元,减半收取1028.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黄旭
人民陪审员 刘彦花
人民陪审员 孙立全

书记员: 赵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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