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建国
刘玉莲
郭万某
杨占久(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玉莲,女,汉族,农民。
被告(反诉原告):郭万某,1965年1月11日,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占久,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本诉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万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反诉被告与反诉原告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诉及反诉原告均于2013年12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王某某、反诉原告郭万某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本诉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王某某、反诉原告郭万某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本诉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长:贾志辉
书记员:刘虹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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