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赵某某、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安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安国市。被告: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安国市。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安国市××小区××楼××单元××室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并赔偿原告违约金500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8日,经河北飞泽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原与二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二被告位于安国市××小区××楼××单元××室房产××及室内部分家具家电,房产证号:安国市房权证丽景佳苑字第××号,总价款为550000元。合同约定:二被告夫妻双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原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如违约卖方赔偿违约金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足额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交付了房屋。被告曾协助原告在安国市房屋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但仍需被告协助原告在安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才可完成过户登记,经多次催促,被告拒不协助。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望依法判决。被告赵某某、宋某某辩称,我们与原告是通过河北飞泽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认识的,与原告签了购房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我按时交钥匙,按时协助原告到安国市房屋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我已经完全履行了我的义务,没有义务继续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我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合同已经作废,原告要求我支付违约金没有理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赵某某、宋某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2月18日,原告与二被告通过河北飞泽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二被告位于安国市××小区××楼××单元××室房产××及室内部分家具家电,房产证号:安国市房权证丽景佳苑字第××号,共计136.96平米,总价款为550000元。原告于2017年2月18日交付20000元定金,于2017年2月20日给付剩余530000元。2017年3月1日被告给付原告钥匙,原告搬入居住至今。合同签订后,被告曾协助原告至安国市房屋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现需二被告继续协助原告至安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才可完成该套房屋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购房合同一份、两万元定金收款收据一份、2017年2月20日530000元的转账凭证一份、河北飞泽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原告已将购房款550000元付清的证明、缴纳契税的证明、二被告作废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安国市房屋交易告知单(转让)一份。二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河北飞泽房产经纪有限公司2018年1月1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房产交易申报单一份。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被告宋某某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成、被告赵某某、被告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涉案房屋虽未完成产权转移登记,但该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被告虽曾协助原告在安国市房屋交易所办理过过户登记手续,但二被告仍需继续协助原告在安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才可完成该套房屋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继续履行协助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违约金5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某某办理该套争议房屋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争议房屋为安国市丽景佳苑小区6号楼3单元8层801室,原房产证号:安国市房权证丽景佳苑字第××号);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赵某某、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凤玲

书记员:刘鑫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