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上海华天成(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北门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杨卫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林,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博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霞。
第三人:蔡洪凡,男,汉族,1956年7月24生,住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裕安村裕东53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顺逵,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博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蔡洪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9月5日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咸利芳
书记员:卞佳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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