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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上海华天成(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北门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杨卫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林,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博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霞。
  第三人:蔡洪凡,男,汉族,1956年7月24生,住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裕安村裕东53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顺逵,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博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蔡洪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9月5日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咸利芳

书记员:卞佳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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