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曌,黑龙江马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袁秀某,女,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七条路31号。负责人:杨国忠,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爱民街156号。负责人:李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潘某、袁秀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3月30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袁秀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袁秀某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袁秀某的起诉。
审判员 邓卫平
书记员:薛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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