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茂勋,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河县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法定代表人李利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新河县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有利于息诉止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贾海峰
书记员:庞华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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