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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吴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卫军,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琳

书记员:冯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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