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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卫军,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琳
书记员:冯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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