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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左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望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超华,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左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王某某及其代理人王智慧、被告左某某及其代理人卫超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冀F×××××五菱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12日上午9点左右,原告开车给贾占田送收割机配件到被告村,被告以贾占田的收割机碰伤自己的手为由,强行将原告的车扣留至今。扣押期间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左某某辩称,扣押原告车是自救行为,原告不赔被告损失被告不放车。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原告的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手受伤虽然值得同情,但采取的非法扣押车辆手段不应提倡。被告应及时返还原告车辆。对于原告请求扣押期间的损失5000元,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冀F×××××五菱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左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杨 朝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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