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邯山区科程鑫悦来果品商行经营者,现住复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瑞发水果批发部经营者,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瑞发水果批发部经营者,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系被告张某某妻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瑞
书记员: 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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