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李正生(昌黎县正声法律服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
刘雷(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正生,昌黎县正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迎宾路92号。
法定代表人吴素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雷,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其需庭下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于当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起诉。
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起诉。
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朱峰
书记员: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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