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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昌黎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昌黎营销服务部
蔡津生(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农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昌黎营销服务部,所在地昌黎县抚昌黄路西段。
委托代理人蔡津生,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昌黎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曦

书记员:李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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