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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丁春启(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黄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丁春启,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现下落不明。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丁春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仍应按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核准计算利息。逾期还款利息应按借款期限内双方约定的利率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200000元;
二、被告黄某自2011年8月15日起按借款额200000元,月息2.5分支付借款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7074元,由被告黄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仍应按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核准计算利息。逾期还款利息应按借款期限内双方约定的利率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200000元;
二、被告黄某自2011年8月15日起按借款额200000元,月息2.5分支付借款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7074元,由被告黄某承担。

审判长:贾春喜
审判员:张静波
审判员:边晓凤

书记员:赵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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