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丁春启,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无业。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起诉被告黄某偿还借款及利息,但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贾春喜 代理审判员 张静波 代理审判员 边晓凤
书记员:刘红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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