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安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项安江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管有珍
书记员: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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