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未上涛,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丛台区中华街道回车巷社区卫生服务站,住址邯郸市丛台区城内中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朝,该单位负责人。
申请人王某某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停放在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复兴大队冀D×××××小型专用客车予以查封,保全价值40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王某某承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邯郸市丛台区中华街道回车巷社区卫生服务站所有的停放在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复兴大队冀D×××××号小型专用客车一辆,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王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晓红
书记员: 张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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