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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佳木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秋,佳木斯市前进区商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佳木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黑龙江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民初第1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同意原审法院判决意见”为由,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艳军 审判员  罗亚红 审判员  梁劲松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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