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苗向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
古某某
古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苗向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某某,约35岁。
系武邑县兄弟古典家具厂实际经营业主。
被告:古某某,约30岁。
系武邑县兄弟古典家具厂实际经营业主。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古某某、古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诉至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受被告雇佣,在被告经营的兄弟古典家具厂工作(该厂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原告的工作内容为,从事司机运送货物并兼在车间加工木料,月工资3000元。
2013年11月3日下午,原告在切割木料时,因机器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原告受伤,现造成原告右手食指缺失,拇指丧失功能。
要求:一、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9966.6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按原告陈述的事实,原告的工作由被告安排,并有固定月收入,原告与被告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双方应为劳动关系并非劳务关系。
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应首先由劳动部门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按原告陈述的事实,原告的工作由被告安排,并有固定月收入,原告与被告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双方应为劳动关系并非劳务关系。
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应首先由劳动部门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刘晓霞
书记员:张兴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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