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现住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住武汉市洪山区,
上诉人王战因与被上诉人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战以与范某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战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审判长 苏华
审判员 李国林
审判员 向芬
书记员: 曾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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