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成进,男,195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委托代理人袁绍伟,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兆坤,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原告王成进与被告张兆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成进及其委托代理人袁绍伟、被告张兆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成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被告于2000年11月21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合法有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兆坤经营林口县柳树镇噶库兽药饲料店。2000年11月21日,原、被告经协商通过中间人张连斌将被告二轮承包噶库村的位于郑家台子(甸心子)13.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噶库村民委员会同意转让给原告,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原告一次性支付转让款2000元,双方当事人及中间人分别在合同上签名。原、被告于同年12月27日共同到噶库村委会在各自的土地台账上分别作了变更登记并签名以确认转让的事实。现因双方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原告起诉。
被告张兆坤辩称:转包合同就是将地承包给他人,而转让就是买卖,被告认为把土地转包,就是五六年七八年的时间,转让却是将东西给别人,国家法律规定买卖土地是违法的,所以原、被告之间并不是转让。现在土地国家给补贴,补贴是给原地主的,应当是给被告的补贴,希望法庭判决补贴钱给被告。被告认为这份合同是无效的,一是合同应是两份,我们只签了一份,二是承包时间过长,国家现在给土地补贴,在法律上也有变化,所以合同无效。三是这块土地原告已经转包给别人,如果原告进行转包的话应当征得被告的同意,否则转包合同也是无效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王成进与被告张兆坤均系林口县柳树镇噶库村民。被告张兆坤经营林口县柳树镇噶库兽药饲料店。2000年11月21日,原、被告经协商通过中间人张连斌将被告二轮承包柳树镇噶库村的位于郑家台子(甸心子)13.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噶库村民委员会同意转让给原告,双方签订了转包合同,合同内容为“本人张兆坤愿将郑家台子13.5亩土地长期转包给王成进,转包费一次性付款2000元,由王成进负担土地合同。”原告一次性支付转让款2000元,双方当事人及中间人张连斌分别在合同上签名。原、被告于同年12月27日共同到噶库村委会在各自的土地台账上分别作了变更登记并签名以确认转包的事实。后原告一直承包上述土地至今。现双方因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王成进与被告张兆坤于2000年11月21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其实质为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该合同双方是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经发包方噶库村委会同意,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无其他效力瑕疵,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关于被告主张土地补贴的请求,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审理;关于被告辩称土地承包期限过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故该合同仅约定长期,未约定具体承包期限,应确定该合同履行期限为二轮土地承包结束止。被告的其他答辩意见,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判决如下:
原、被告于2000年11月21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合法有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二轮土地承包期届满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庆高
书记员: 佀秋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