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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郝玉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经开区。委托代理人曲婷婷,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欠款本金人民币56000元及相应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3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3%,按月支付,借款期限2个月。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照要求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郝玉某支付了借款,但二被告却未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截止到2017年10月23日,己拖欠利息2128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一直推诿不给。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郝玉某、杨某某未到庭,但在送达笔录中称:借款是帮别人借的,我们曾还过5000元利息,原告打款时就扣了9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3日,被告郝玉某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月息3分,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借款55200元,另被告按照月息3%支付利息共计5000元,支付至2016年6月22日,其余本息均未偿还。另,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杨某某同意以其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手写声明书为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郝玉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曲婷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玉某、杨某某经法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到原告的借款后,理应按照约定数额及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本案被告实际收到借款55200元,后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至2016年6月22日,此后本息均未偿还。另,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杨某某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此,本院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本息的诉求。另,双方约定的借款月息3%,超过法律规定,本院支持按照月息2%计算。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返还借款本息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郝玉某、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某欠款本金55200元及相应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6月2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866元,由被告郝玉某、杨某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东兴

书记员:古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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