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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向群芝(特别授权代理),系原告之三女。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熊艳(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邓继俊

书记员:张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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