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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湖北郧府薯业有限公司、(追加)何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黄巧灵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湖北郧府薯业有限公司
王富海(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
何某某
何承义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巧灵。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郧府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郧县茶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堂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富海,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调解。
被告(追加)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承义(系何某某父亲),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书记员王元媛


审判长:党平

书记员:王元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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