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万某某
刘贵福(湖北刘贵福律师事务所)
李鹏(湖北刘贵福律师事务所)
阮某某
耿瑞某
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0年7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原告万某某,男,生于1968年11月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贵福,湖北刘贵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申请回避,代为收集证据,参加庭审,代收法律文书等一般代理。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鹏,湖北刘贵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申请回避,代为收集证据,参加庭审,代收法律文书等一般代理。
被告阮某某,男,生于1959年9月1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公民省份证号码xxxx。
被告耿瑞某,女,生于1969年1月1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公民省份证号码xxxx。系被告阮某某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万某某诉被告阮某某、耿瑞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万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以与二被告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万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万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万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万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学林
书记员:吕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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