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万某某等与阮某某、耿瑞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万某某
刘贵福(湖北刘贵福律师事务所)
李鹏(湖北刘贵福律师事务所)
阮某某
耿瑞某

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0年7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原告万某某,男,生于1968年11月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贵福,湖北刘贵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申请回避,代为收集证据,参加庭审,代收法律文书等一般代理。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鹏,湖北刘贵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申请回避,代为收集证据,参加庭审,代收法律文书等一般代理。
被告阮某某,男,生于1959年9月1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公民省份证号码xxxx。
被告耿瑞某,女,生于1969年1月1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公民省份证号码xxxx。系被告阮某某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万某某诉被告阮某某、耿瑞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万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以与二被告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万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万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万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万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学林

书记员:吕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