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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林与王某某、天下粮油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成林
罗锋(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王丹青(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林,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锋、王丹青,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原审被告湖北天下粮仓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粮油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锋、王丹青,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王成林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天下粮油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4)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王成林提出上诉后,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依法不同意其缓交诉讼费申请,并于2015年2月10日向其送达诉讼收费通知,上诉人王成林收到诉讼收费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王成林提出上诉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成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王成林提出上诉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成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审判长:王剑波
审判员:李锐
审判员:尹波涛

书记员:杨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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