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找到被告,申请法院调查被告的居住地。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2元,减半收取1081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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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韩占国
书记员: 王炜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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