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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段某某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段某某
赵彦飞(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李珊(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

原告王某某。
原告段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彦飞、李珊,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黄埔路2号。
负责人:胡旭,任总经理。
原告王某某、段某某与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段某某起诉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与提交的证据不符,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王某某、段某某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退还原告王某某、段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段某某起诉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与提交的证据不符,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王某某、段某某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退还原告王某某、段某某。

审判长:周彦廷
审判员:刘晓峰
审判员:蔡雪娇

书记员:秦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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