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湖北省宜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发刚,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庆,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东区)成飞大道1号4幢。
法定代表人:刘灿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斌,男,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葛洲坝人民法院(2017)鄂0592民初349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一审时所提诉讼请求及二审所提上诉请求,均是要求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或者赔偿每月损失3500元,后一项赔偿诉请系基于前一项诉请不能得到支持时的替代方案。王某某在上诉理由中陈述其只是要求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但该陈述与其列明的诉请明显不符,且要求提供档案资料与要求办理退休手续泾渭分明,不存在理解上的歧义,若确如王某某所述,其实际主张为要求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完整档案,或赔偿其不能提前退休的损失,则应该在一审明确提出,从一审庭审过程来看,王某某并无关于此项的明确表述,故本院认定其在二审上诉理由(非上诉请求)中所提之要求,实际为二审中新提出的诉讼主张,且与其诉请存在明显矛盾,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基于其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依法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晓燕
审判员 毕勇
审判员 沈辰

书记员: 朱晓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