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杜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谢明林(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刘玉刚(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王占经。
被告杜某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6号。
负责人黄玉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明林、刘玉刚,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占经、被告杜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明林、刘玉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在事故中无责任,被告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万商业三者险还有不计免赔特约险。原告的损失共计13296元。被告为原告垫付的5000元医疗费用待原告得到赔偿后退还被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13296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17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在事故中无责任,被告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万商业三者险还有不计免赔特约险。原告的损失共计13296元。被告为原告垫付的5000元医疗费用待原告得到赔偿后退还被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13296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17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22元。
审判长:闫素华
审判员:陈金薇
审判员:李宏恩
书记员:刘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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