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成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河北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成德街6号5楼南头西侧。
负责人:张永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邢晓宇,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北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车站南大街。
负责人:赵文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梁忠,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成均与刘某某、河北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王成均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成均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党平
书记员: 刘亚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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