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真,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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