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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超,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送达被告起诉状等材料,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郑志愿
书记员:吴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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