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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柳国杰(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彭海兵(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
刘光军(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柳国杰(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彭海兵(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光军(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鄂曾都民初字第00642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037号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0743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袁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吕丹丹、代理审判员李小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柳国杰,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彭海兵、刘光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虽然形式上是房屋租赁合同,但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确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一是协议上约定上诉人王某某将房屋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均交由被上诉人王某某保管,不符合租赁合同特征。该约定虽不是直接转移所有权,但有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在内,表示涉案房屋不仅交付被上诉人占有,更含有房屋所有权也交付被上诉人支配的意思表示,符合房屋买卖合同转移所有权的特征。上诉人称两证交由被上诉人保管是另一种保管关系,且合同上写的很明确,并不是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二是签订协议的见证方王某明确表示,是王某某买了王某某家的房子,但为了免交契税,才写成租房协议,并且写成租期70年,证实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称证人王某未出庭作证,其证言不应采信。王某虽未出庭作证,但无论是被上诉人王某某提交的证言还是法院向其调查取证,王某的证言内容均一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故上诉人王某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三是从本案合同履行方式看,70年租金52500元一次性付清,款项付清的当天,上诉人王某某将房屋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被上诉人王某某,符合房屋买卖合同交易习惯。且70年的租金与2005年同地段、同面积房屋出售价值相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虽然形式上是房屋租赁合同,但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确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一是协议上约定上诉人王某某将房屋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均交由被上诉人王某某保管,不符合租赁合同特征。该约定虽不是直接转移所有权,但有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在内,表示涉案房屋不仅交付被上诉人占有,更含有房屋所有权也交付被上诉人支配的意思表示,符合房屋买卖合同转移所有权的特征。上诉人称两证交由被上诉人保管是另一种保管关系,且合同上写的很明确,并不是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二是签订协议的见证方王某明确表示,是王某某买了王某某家的房子,但为了免交契税,才写成租房协议,并且写成租期70年,证实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称证人王某未出庭作证,其证言不应采信。王某虽未出庭作证,但无论是被上诉人王某某提交的证言还是法院向其调查取证,王某的证言内容均一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故上诉人王某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三是从本案合同履行方式看,70年租金52500元一次性付清,款项付清的当天,上诉人王某某将房屋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被上诉人王某某,符合房屋买卖合同交易习惯。且70年的租金与2005年同地段、同面积房屋出售价值相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袁涛
审判员:吕丹丹
审判员:李小辉

书记员:李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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