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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与罗某某、郑建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成。
被告: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训德,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郑建昌。
委托代理人:崔邦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诉被告罗某某、郑建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于2016年8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96元,减半收取1048元,由王成负担。

审判员  王迎春

书记员:龚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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