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成。
被告: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训德,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郑建昌。
委托代理人:崔邦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诉被告罗某某、郑建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于2016年8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96元,减半收取1048元,由王成负担。
审判员 王迎春
书记员:龚晓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