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成,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友桥,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远安海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753417572J。
法定代表人:高池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路,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与被告湖北省远安海龙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成负担。
审判员 徐建刚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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