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女,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原告王成与被告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王成以被告姚某已给付本金121000元、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成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0元,由王成负担。
审判员 李明站
书记员: 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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