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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与姚某某、苗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成,男,生于1973年8月3日,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亨,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姚某某,男,生于1970年10月11日,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苗某,男,生于1971年6月29日,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家军,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诉被告姚某某、苗某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苗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成自愿撤回对苗某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成撤回对被告苗某的起诉。

审判员 周建军
人民陪审员 信国良
人民陪审员 张财

书记员: 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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