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成,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保国。
被告:上海房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才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爽,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诉被告上海房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陆 青
书记员:史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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